(2012)成华民初字第919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成都市强力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与四川省都江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强力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四川省都江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华民初字第919号原告成都市强力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雅柯,经理。委托代理人梁林,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都江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开旭。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强力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都江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强力建筑机具租赁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5元,由原告成都市强力建筑机具租赁公司承担。审判员 梁珍梅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向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