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胶南民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薛某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胶南民初字第325号原告:薛某某。委托代理人:马熙江,山东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师。被告:贾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美灵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李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