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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胶南民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薛某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胶南民初字第325号原告:薛某某。委托代理人:马熙江,山东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师。被告:贾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美灵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李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