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南法民管异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周开礼与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南坪店产品销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开礼,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南坪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法民管异初字第17号原告:周开礼,男,汉族,1970年2月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南坪店,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28号。负责人:谭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琴,女,汉族,1973年9月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县。本院在受理原告周开礼诉被告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南坪店产品销售纠纷一案后,被告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南坪店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是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本案应由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的注册地法院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系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南坪店,其住所地属重庆市南岸区辖区。且本案原告对被告的异议并不认可,故对被告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法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南坪店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新星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