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碑民三初字第00187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崇诉被告西安福记肥牛火锅餐饮有限公司第一分店、西安福记肥牛火锅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三初字第00187号原告:王崇,男,汉族,河南省镇平县马庄乡栗扒村太山庙后王9组村民。委托代理人:霍红艺,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福记肥牛火锅餐饮有限公司第一分店,住所地:本市碑林区雁塔路北段59号红方大厦7层。法定代表人:王建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毋印平,男,该分店职员。被告:西安福记肥牛火锅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莲湖区北关正街36号陕西气象宾馆一楼3号。法定代表人:王建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崇诉被告西安福记肥牛火锅餐饮有限公司第一分店、西安福记肥牛火锅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崇撤回起诉。诉讼费602元减半收取301元由原告王崇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马巧会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余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