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古民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刘春海与张伟、郭艳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海,张伟,郭艳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民初字第433号原告:刘春海,男,1955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昌黎县。被告:张伟,男,1987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昌黎县。被告:郭艳军,男,1977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昌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海与被告张伟、郭艳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春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5元,由原告刘春海负担。审判员 白梅玲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陈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