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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古民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刘春海与张伟、郭艳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海,张伟,郭艳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民初字第433号原告:刘春海,男,1955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昌黎县。被告:张伟,男,1987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昌黎县。被告:郭艳军,男,1977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昌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海与被告张伟、郭艳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春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5元,由原告刘春海负担。审判员  白梅玲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陈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