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六金执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安区城北乡二十铺村民组,刘某某,鲍某某,黄某某,耿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六金执字第348号申请执行人金安区城北乡二十铺村民组被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鲍某某。被执行人黄某某。被执行人耿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权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财产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就未执行到位的执行标的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包宜兴审 判 员 王颖颖代理审判员 吴玉锋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龚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