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虞商清(预)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绍兴市××煤炭有限公司与上××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绍兴市××煤炭有限公司,上××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虞商清(预)字第1号申请人绍兴市××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米行前街××号。法定代表人缪某某。委托代理人程某某。被申请人上××司。法定代表人任某某。2012年2月16日,申请人绍兴市××煤炭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上××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进行清算为由向本院提出强制清算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债权,已经本院(2007)虞民二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申请人于2009年11月10日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后,至今未依法律规定自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根据公司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因此,申请人以债权人身份对被申请人提出强制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四项、第一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绍兴市××煤炭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上××司提起的强制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王技江审判员 冯尧土审判员 方艳青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黄 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