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烟牟执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烟台市牟平区忠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烟台市牟平区高陵镇阎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市牟平区忠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烟台市牟平区高陵镇阎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烟牟执字第95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忠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鱼鸟河办事处直格庄村。被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高陵镇阎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高陵镇阎庄村。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忠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高陵镇阎庄村村民委员会工程款纠纷一案,现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09)烟牟民一初字第6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1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0000.00元。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09)烟牟民一初字第6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海全代理审判员 牟永生代理审判员 曲玉波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丁建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