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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罗法民四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郭树炅与詹洪祥、邹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树炅,詹洪祥,邹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四初字第64号原告郭树炅,法定代理人陈丽娟。委托代理人李福权,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詹洪祥。被告邹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柳城镇建设路2号。负责人程谦,总经理。本院在受理原告郭树炅诉被告詹洪祥、邹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树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3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9.5元,由原告郭树炅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晓美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赵 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