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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灞民初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刘拴宏与苏小洲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拴宏,苏小洲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灞民初字第00092号原告刘拴宏,无业。被告苏小洲。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拴宏与被告苏小洲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不能提供被告苏小洲的送达地址为由,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拴宏自愿撤回对被告苏小洲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拴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减半收取,退回原告100元,其余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余国庆审 判 员  赵耀世代理审判员  徐 严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赵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