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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雁民初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王高幸与任桂花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高幸,任桂花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0067号原告王高幸。委托代理人邹海山,男,汉族,1987年9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南南,男,汉族,1985年3月3日出生。被告任桂花。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高幸与被告任桂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高幸于2012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高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 判 长  郭天鲁审 判 员  景振宇代理审判员  石 娟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曲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