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定法执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佘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法执字第00067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佘某。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佘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7日作出了(2011)定民初字第00210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佘某分三次赔偿申请执行人刘某某170000元人民币,因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一期到期债权50000元。在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给付了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第一次赔偿款人民币5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0元,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定法执字第000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张子岗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卜晓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