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涉民初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程永宏与被告程桂明相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涉民初字第508号原告程永宏,男,1946年2月6日生,汉族,干部,住磁山机修总厂。委托代理人程凤林,男,1978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涉县涉城镇城里村。委托代理人贾海亮,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桂明,男,1952年10月12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涉县涉城镇城里村。委托代理人赵焕平,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程永宏与被告程桂明相邻纠纷一案,原告程永宏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程永宏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永宏撤回起诉。诉讼费40元,由原告程永宏负担。审判长 王俊亮审判员 孙魁林审判员 孙素芳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秦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