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民一初字第891-1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广西某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广西某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民一初字第891-1号原告广西某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担保人李某。担保人项某甲。担保人项某乙。被告广西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某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某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某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广西某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0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广西某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00万元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李某名下用于担保的位于南宁市望园路12号青年·国际X号楼X区X层X号房、X区X层X号房、X号楼X区X层X号房,南宁市青秀区凤凰岭路1号荣和大地第二组团X号楼X座X号房,南宁市东葛路86号星和园X层X号车位,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延长线“幸福家园”第X栋X区X层X号房;三、查封担保人李某、项某甲共有的用于担保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延长线“幸福家园”第X栋X区X层X号房;四、查封担保人项某甲名下用于担保的位于南宁市望州路302号岭南名居第X号楼X单元X号房,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135号岭南家园X座架空层X号车库;五、查封担保人项某乙名下用于担保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凤凰岭路1号荣和大地第一组团X号楼X座X号房,南宁市青秀区云景路33号凤岭名园X号楼X单元X号房。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志刚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吴 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