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星民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9-12-27
案件名称
胡建威与滕江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胡建威;滕江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星民初字第357号 原告胡建威,男,1954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 被告滕江敏,男,1988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建威诉被告滕江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将房屋退回为由,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未侵犯国家、集体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 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建威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后收取案件受理费530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周素琴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 丹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