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江宁商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原告黄献军与被告苏先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献军,苏先祥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江宁商初字第171号原告黄献军,男,1967年7月11日生。被告苏先祥,男,75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献军诉被告苏先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献军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原告黄献军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与被告苏先祥已庭外和解,现原告黄献军在双方自行和解后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理由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献军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黄献军负担。审判员 郑宝海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吴 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