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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江宁商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原告黄献军与被告苏先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献军,苏先祥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江宁商初字第171号原告黄献军,男,1967年7月11日生。被告苏先祥,男,75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献军诉被告苏先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献军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原告黄献军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与被告苏先祥已庭外和解,现原告黄献军在双方自行和解后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理由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献军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黄献军负担。审判员  郑宝海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吴 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