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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北新民初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港联物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被告刘国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港联物业(广州)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刘国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北新民初字第591号原告港联物业(广州)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代码:66250551-8。负责人李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桂芳,女,195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址沈阳市东陵区。被告刘国威。本院在审理原告港联物业(广州)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被告刘国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港联物业(广州)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高书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