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北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彭东荣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东荣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北刑初字第7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东荣,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2月28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北流市看守所。北流市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刑诉(201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东荣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彭东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北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彭东荣于2012年2月27日晚上,饮酒后驾驶桂KDD2**号微型普通客车由北流市客运中心沿北流市城西一路往北流市汽车总站方向行驶,行至该路0041号门前路段,彭东荣驾驶的车辆与林家全驾驶的桂KS8D**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林x全受轻微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北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处理,并依法抽取彭东荣血样送检。经广西盛邦司法鉴定中心对彭东荣的血样进行乙醇浓度鉴定,当日彭东荣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8.21㎎/100ml,鉴定结果为醉酒驾车。上述事实,被告人彭东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人赖x伟、罗x猛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和车辆痕迹检验记录及照片,北流市人民医院出具的林x全的疾病证明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广西盛邦司法鉴定中心乙醇定量分析检验报告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东荣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管理规定,已触犯了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彭东荣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东荣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从2012年2月28日起至2012年5月2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交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小文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钟雪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