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马执申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杨仁朝与王宇辉承揽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仁朝,王宇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马执申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杨仁朝,男,196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被执行人王宇辉,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杨仁朝与被执行人王宇辉承揽合同争议一案,该案于2011年10月24日经马鞍山仲裁委员会作出(2011)马仲案裁字第25号裁决书,该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宇辉的财产在当涂县,在仲裁期间,当涂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王宇辉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因此,本案由当涂县人民法院执行更为便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2012)马执申字第5号承揽合同争议一案,指定当涂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琦审判员 顾慧茹审判员 卜仕海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韩丁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