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六金民二初字第00635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安徽锦润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六安鑫源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锦润纺织品有限公司,六安鑫源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金民二初字第00635号原告:安徽锦润纺织品有限公司,住长丰县双墩镇。法定代表人:巴超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勇,安徽元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六安鑫源服饰有限公司,六安经济开发区皋城东路。法定代表人:陈荣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锦润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六安鑫源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锦润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六安鑫源服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ABG707大众小型普通客车和皖A×××××风神小型轿车及现金5万元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锦润纺织品有限公司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六安鑫源服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万元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扣押、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汪 俊审判员 何修胜审判员 于月华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张 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