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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义佛堂商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黄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黄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佛堂商初字第75号原告李某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黄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楼芝兰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丁建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