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义佛堂商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黄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黄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佛堂商初字第75号原告李某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黄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楼芝兰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丁建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