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嘉善西商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沈加生与蒋玉坤、蒋佳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加生,蒋玉坤,蒋佳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嘉善西商初字第39号原告:沈加生。被告:蒋玉坤。被告:蒋佳佳。原告沈加生与被告蒋玉坤、蒋佳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2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闵芳呈独任审判,于2012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加生及被告蒋玉坤、蒋佳佳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沈加生起诉称,被告蒋玉坤因筹建和经营植绒厂需要资金,分别于2007年7月9日及9月8日、2008年1月26日向原告借款370000元。现因原告妻子身患重症需要医疗费用,经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蒋玉坤归还全部借款370000元;2、被告蒋佳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借条1份,以证明被告蒋玉坤分别于2007年7月9日及9月8日、2008年1月26日向原告借款370000元,被告蒋佳佳提供担保及蒋玲玲作为见证人的事实。经质证,被告蒋玉坤、蒋佳佳对此均无异议。故本院依法予以认定。被告蒋玉坤答辩称,欠款属实,但由于现在经济困难,一次性归还很困难,自己会尽最大努力省吃俭用慢慢归还的。被告蒋佳佳答辩称,欠款属实,自己刚踏入社会工作,收入不高,会尽最大努力省吃俭用慢慢归还的。被告蒋玉坤为证明其抗辩,向本院提供收条1份,证明被告蒋玉坤已支付原告30000元的事实。原告认为自己只收到10000元,另外20000元是付给其他人的利息,现被告尚结欠原告借款360000元。对此欠款数额,两被告均无异议。故本院对此事实予以确认。被告蒋佳佳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蒋玉坤分别于2007年7月9日及9月8日、2008年1月26日分三次向原告借款总计370000元,并于2009年6月17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被告蒋佳佳提供担保责任。此后,被告蒋玉坤已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尚有借款360000元未归还,对此欠款数额,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本院对此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蒋玉坤未及时向原告归还借款360000元,引起本案纠纷,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蒋佳佳为被告蒋玉坤的借款承担担保责任,双方未明确约定担保方式,故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蒋玉坤于本判决生效日始十日内返还原告沈加生借款360000元;二、被告蒋佳佳对被告蒋玉坤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3425元,原告沈加生负担93元,由被告蒋玉坤、蒋佳佳共同负担333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闵芳呈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毛珠萍附页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规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上述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