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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苍龙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章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温苍龙民初字第20号原告:章某。委托代理人:。被告:吴某。委托代理人:。原告章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德广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2月14日15时15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吴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某起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xx年xx月xx日办理结婚登记,于xx年xx月xx日生育儿子xxx。(······起诉离婚的理由)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xxx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抚养费原、被告共同承担;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坐落于xx县xx镇xx路xx号房屋一间;4.夫妻共同债务xx万元由双方共同负担。(诉讼请求)原告章某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下列证据材料:1.原告身份证,用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及儿子人口信息,用以证明被告及儿子身份情况;3.结婚证,用以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的事实;4.房产证,用以证明坐落于xx县xx镇xx路xx号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5.欠条,用以证明夫妻共同债务;6.······。被告吴某答辩称:对于原告诉称的结婚时间和孩子生育情况都是事实,但被告不同意离婚,······。(承认和否认的事实和理由、补充的事实、反驳意见等······。)被告吴某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下列证据材料:1.·····;2.·····。上述证据原件经庭审审查,对原告提供的证据x-x、被告提供的证据x,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该组证据符合有效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供的证据x,被告对其有异议,本院认为·····;由于离婚纠纷案件系复合之诉,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符合其他应当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故本院对其它争议不予处理,对原告提供证据x不作认证。(第二种情况:被告在开庭之前提交书面答辩,却未提交证据的情况)被告吴某答辩称:对于原告诉称的结婚时间和孩子生育情况都是事实,但被告不同意离婚,······。(承认和否认的事实和理由、补充的事实、反驳意见等······。)被告吴某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材料。上述证据经庭审审查,本院认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x,系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其来源和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可以证明原告主张的待证内容,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由于离婚纠纷案件系复合之诉,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符合其他应当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故本院对其它争议不予处理,对原告提供证据x不作认证。(第三种情况: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和证据的情况)被告吴某未作答辩,也没有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上述证据经庭审审查,本院认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x,系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其来源和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可以证明原告主张的待证内容,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由于离婚纠纷案件系复合之诉,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符合其他应当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故本院对其它争议不予处理,对原告提供证据x不作认证。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下列事实:原、被告于xx年xx月xx日办理结婚登记,于xx年xx月xx日生育儿子,取名xxx。本院认为:原、被告属合法婚姻关系,依法应予保护。双方结婚时间较长,且生育了子女,说明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符合其他应当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故对其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双方珍惜已往夫妻感情,完全有和好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章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19-299901014000665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陈德广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陈少华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