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景民二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韩吉林与吕振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二初字第102号原告韩吉林,农民。被告吕振,成年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吉林与被告吕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韩吉林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吉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吉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志广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李风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