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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涉民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宁全娥诉被告温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全娥,温鹏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166号原告宁全娥,女,1964年6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委托代理人牛国辉,男,32岁,汉族,职工,住涉县。委托代理人侯成,男,1973年10月13日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涉县商贸城。被告温鹏飞,男,26岁,汉族,职工,住涉县合漳乡温和村。原告宁全娥诉被告温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证据不足,原告宁全娥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宁全娥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全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宁全娥负担。审判员  李同所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申琼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