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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立民终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肖俊才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俊才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立民终字第0004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肖俊才,农民。上诉人肖俊才因诉户县经贸局退还集资款一案,不服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2012)户民立字第0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主要理由为,上诉人的起诉书上有明确的被告和事实与理由,符合民事案件立案范围;且原集资上诉人钱款的户县第二造纸厂无法人资格,仅是户县经贸局下属单位,故无破产资格,该厂集资款的追还应由户县经贸局承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1998年户县人民法院以(1998)户经破字第341-1号民事裁定宣告户县华丰造纸厂破产还债。同年6月上诉人向该院申报债权本息共计27089.02元。2000年3月户县人民法院以(1998)户经破字第341-1号民事裁定,确认清算小组报请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其中集资款按33.51%退还。2005年6月户县华丰造纸厂清算小组函告户县人民法院因户县华丰造纸厂祖庵厂尚未收回无法变现,包括上诉人在内的集资款无法兑现。2005年11月24日户县人民法院以(1998)户经破字第341号民事裁定终结户县华丰造纸厂破产还债程序,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但上诉人从2006年8月后仍分次领取了集资款共计10700元,为破产财产分配规定比例的39.4%。故原审确认上诉人对余款依法不再享有诉权,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冬审判员 周小弟审判员 张 鸿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陈 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