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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珠金法民一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龚金科与珠海市金湾区速比特机械加工厂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金科,珠海市金湾区速比特机械加工厂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珠金法民一初字第191号原告龚金科,男,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身份证号码:×××0010。委托代理人刘耀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钢市,身份证号码:×××2053。被告珠海市金湾区速比特机械加工厂,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杨青业。委托代理人孙吉山,广东集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龚金科诉被告珠海市金湾区速比特机械加工厂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龚金科于20112012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珠海市金湾区速比特机械加工厂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金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龚金科承担。审判员  吴明星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朱丹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