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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罗法立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姜磊与刘子瑜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姜磊,刘子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立保字第126号申请人姜磊。委托代理人张国瑞、韩德亮,广东天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子瑜。申请人姜磊因与被申请人刘子瑜借款合同纠纷,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刘子瑜名下的房产,并提供了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刘子瑜名下的位于深圳市罗湖区解放路和平广场帝庭轩20H房产(房产证号20××40)。二、查封被申请人刘子瑜名下的位于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民田路与福中路交叉东南面黄埔雅苑乐悠园3、3A座26F房产(房产证号30××05)。以上一、二项查封总价值以人民币1,780,000元为限,查封期限两年。三、查封申请人姜磊名下的位于深圳市罗湖区莲塘罗沙路东方尊峪花园雍景阁1-5D房产(房产证号20××53),查封价值以人民币1,780,000元为限,查封期限两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钟丹丹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胡 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