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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中法劳终字第844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申通船舶技术有限公司与员建康劳动争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劳终字第8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申通船舶技术有限公司,现已注销。法定代表人吉志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武林飞,广东深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丹,广东深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员建康,男。委托代理人李序根,广东中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深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委托代理人詹翠霞,广东中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深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上诉人深圳市申通船舶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员建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1)深南法民一(劳)初字第970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深圳市申通船舶技术有限公司已于2011年6月27日注销,因此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原审法院驳回深圳市申通船舶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    琛审判员 钟  旭  峰审判员 陈  雅  娟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刘晓露(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