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镜执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杨军与李炜、姚舒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军,李炜,姚舒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镜执字第752号申请执行人杨军,男,1964年3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李炜,男,1969年11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姚舒雅,女,1976年10月12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芜中民一终字第6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要求解除对本市吉园小区一套房屋查封,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位于本市吉园小区一套房屋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伟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肖雪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