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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上民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杭州××风景名胜区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与沈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风景名胜区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沈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上民初字第267号原告:杭州××风景名胜区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号。法定代表人:郑某。委托代理人:戴某某。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被告: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风景名胜区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沈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自己的权利,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风景名胜区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50元,实收25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25元。审判员  程煜峰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陆莉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