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郓商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李建武与常化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武,常化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郓商初字第49号原告李建武,农民。被告常化国,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武与被告常化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武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建武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元,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李建武负担。审判员 李光军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王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