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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郓商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李建武与常化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武,常化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郓商初字第49号原告李建武,农民。被告常化国,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武与被告常化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武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建武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元,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李建武负担。审判员  李光军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王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