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罗法民三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千百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金光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千百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深圳金光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三初字第212号原告深圳市千百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工业园4栋西703I室。法定代表人潘宁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永龙,广东天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410986137。被告深圳金光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解放路永新街永新商业楼八楼。法定代表人李亚鹤。原告深圳市千百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金光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2年2月14日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规定期间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育伟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陈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