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滦民初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承德延年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张百湾镇人民政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延年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滦平县张百湾镇人民政府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滦民初字第645号原告承德延年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延年,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郎俊富,承德延年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滦平县张百湾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程秀杰,职务:镇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延年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百湾镇人民政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承德延年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5.00元,由原告承德延年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小月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盖世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