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雁刑初字第00236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郝东华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东华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雁刑初字第00236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郝东华,男,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陕西省西安市人,住西安市雁塔区,无业。2011年10月17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东华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郝东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1年10月13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郝东华在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鼎立酒店就餐时,无故用前台宣传牌、烟灰缸等物砸向酒店销售总监袁某,致袁某轻微伤。2、2011年10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郝东华与妻子张某等六人在鼎立酒店就餐,在前台结账时看见被害人谢某在沙发上抽烟,遂上前夺过香烟烫谢某的嘴,被害人徐某1、高某及谢某上前劝阻,郝东华及其朋友与被害人相互撕扯。期间,郝东华拳打脚踢被害人并用卫生间陶瓷拖把池砸向被害人,同时将二楼电梯口的花瓶打碎。酒店经理刘耕闻讯赶来,被郝东华用酒瓶砸在头部。致上述被害人全身多处不同程度受伤。同日,被告人郝东华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郝东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表示认罪,并有:1、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诊断证明书、病例、现场照片、视频截图;2、被害人谢某、徐某1、刘某、高某、袁某的陈述;3、证人周某、张某、东某、徐某2的证言;4、被告人郝东华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及照片;6、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郝东华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郝东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17日起执行至2012年10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兰喆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董薇打印:相丽华校对:董薇年月日送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