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安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安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6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某,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王某诉李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04年2月10日审结,该案(2005)永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李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李某在你行的存款壹万贰仟元到安阳县人民法院的帐户上。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石成陪审员 王庆林陪审员 龚向东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杨秀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