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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成民申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四川省川科投担保有限公司与李宪、成都万家灯饰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四川省川科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成都万家灯饰有限责任公司,李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成民申字第20号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四川省川科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营门口路**号四威大厦*座*楼。法定代表人:邓光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小东,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俊骥。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成都万家灯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蓉北商贸大道38号五块石电子电器市场B座1区。法定代表人:李宪,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李宪。申请再审人四川省川科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万家灯饰有限责任公司、李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金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金牛民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借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属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和第四项”,改判为“李宪对万家灯饰公司不能清偿部份承担全部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审理查明,四川省川科投担保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1日,名称变更为四川省川科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认为,由于四川省川科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无贷款资格,其与成都万家灯饰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属企业之间的非法借贷,因此,原审判决认定《借款协议》无效正确。李宪作为成都万家灯饰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明知四川省川科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无贷款资格的情况下,仍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四川省川科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并以个人财产为成都万家灯饰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有一定的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李宪应对成都万家灯饰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部份的三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四川省川科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要求李宪对成都万家灯饰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部份承担全部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因此,原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再审人的再审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四川省川科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四川省川科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 华审判员 赵清兰审判员 王 蓉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唐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