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商初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9-12-27
案件名称
任丽娜与王夕学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任丽娜;王夕学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平商初字第523号原告任丽娜,女,1979年4月27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王夕学,男,1976年12月11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本院于2012年2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任丽娜诉被告王夕学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任丽娜诉称,2010年我与被告合伙养鸡。2010年11月14日,我与被告从王夕令处购买玉米,计款8500元。我当时付款5000元,余款3500元未付,我与被告为王夕令出具了欠条1份。2011年6月14日,我与被告分伙,我们二人达成协议,约定欠王夕令的玉米款3500元由被告王夕学负责偿还。后王夕令将我诉至法院,我已将3500元欠款付给了王夕令。为维护原告事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付款35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王夕学辩称,我没有和原告合伙养鸡,也没有约定玉米钱由我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任丽娜所诉款项3500元,被告王夕学自愿承担1500元,于2012年4月5日前付清。余款由原告自己承担。如果未按本调解协议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60元,共计85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柳孔圣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冯雅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