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海法台特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冯甲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甬海法台特字第14号申请人:冯甲。申请人冯甲申请宣告冯乙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冯甲起诉称:“宝马235”轮系陈某某及其子冯乙共同所有。2010年4月14日,“宝马235”轮装载钢材自江某某往温州,途中在上海附近水域大缉洋洋面沉没。冯乙、冯乙妻子颜某某及其他船上人员不幸溺水身亡。事故发生至今,已逾一年。现请求依法宣告冯乙死亡。经查:冯乙,男,196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原住温岭市滨海镇××号,与申请人冯甲系父子关系,其妻颜某某已死亡。2010年4月14日,“宝马235”轮装载钢材自江某某往温州,途中在上海附近水域大缉洋洋面沉没,船上人员冯乙落海失踪,且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年12月2日登报发出寻找冯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冯乙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冯乙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已经依法公告寻找无果,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冯乙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胡 馨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代书 记员 蒋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