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山法执字第00042-2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李学春与程正云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山法执字第00042-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生于1979年6月1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程某某,女,生于1982年12月5日,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9日作出的(2012)山民初字第000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某某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程某某履行该调解书第三项内容,即要求程某某给付李某某经济补偿24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2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12年3月1日前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程某某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自觉履行了本院(2012)山民初字第00064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内容,即要求程某某给付李某某经济补偿24000元。本调解书第三项内容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山民初字第00064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内容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临东审 判 员 房小康代理审判员 程光文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习 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