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雁刑初字第00234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薛鹏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雁刑初字第00234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鹏,男,198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陕西省户县人,住户县,农民。2011年9月14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1]8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鹏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薛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1年9月10日0时许,被告人薛鹏到西安市雁塔区木塔寨南村东五巷10号一出租房内,趁人不备,盗走被害人蒋某放在床头的黑色皮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4500元。逃离时被蒋某抓获,扭送至公安机关。破案后。赃款已经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2、2011年9月14日4时许,被告人薛鹏到西安市雁塔区木塔寨村西六巷3号家庭招待所二楼204室,盗走被害人朱某1长虹牌CH-112型直板手机一部,逃离时被招待所经理朱某2发现并报警,同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薛鹏抓获。经鉴定:被盗的长虹牌CH-112型直板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60元。破案后,赃物已经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薛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表示认罪,并有:1、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提取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领条、情况说明;2、证人朱某2、姜某、王某1、王某2、付某的证言;3、被害人蒋某、朱某1的陈述;4、被告人薛鹏的供述;5、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6、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薛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薛鹏认罪态度较好,赃款赃物均已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薛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四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14日起执行至2013年1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兰喆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董薇打印:相丽华校对:董薇年月日送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