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单民初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尘某某诉被告孟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尘某某,孟某某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单民初字第608号原告尘某某,男,1980年2月2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孟某某,女,1971年8月10日生,汉族,农民。原告尘某某与被告孟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德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尘某某与被告孟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尘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系姨表兄妹关系,2010年7月8日在单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婚后无子女,由于我与被告系姨表兄妹,为法律禁止结婚的近亲关系,属于无效婚姻,请求法院确认我与被告的婚姻关系无效。被告孟某某辩称:原告所述属实,我们是亲姨表兄妹关系,同意解除我们的无效婚姻关系。经审理查明:原告尘某某与被告孟某某于2008年春天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2010年7月8日在单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无子女。原告的母亲(任某某)与被告的母亲(任某)系同胞姐妹,即原、被告系姨表兄妹,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011年2月28日原告尘某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与被告的无效婚姻关系。审理中查明被告无婚前个人财产,二人无婚后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尘某甲(男孩2004年4月14日生)和尘某乙(女孩2007年8月28日生)系被告孟某某与前夫远某某(已因交通事故死亡)所生,现随被告一起生活。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卷,且已经开庭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尘某某的母亲与被告孟某某的母亲系同胞姐妹,即原告尘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系姨表兄妹关系,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原告尘某某的母亲与被告孟某某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属于法定的婚姻无效情形,自始不具备婚姻的法律效力。因此,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的无效婚姻关系,符合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其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尘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的婚姻关系无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尘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宣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德运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陈现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