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南民一初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XX刚与吴国峰、吴胜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刚,吴国峰,吴胜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民一初字第00140号原告:XX刚,男,198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滁州市南谯区。委托代理人:陈义玲,滁州市琅琊区清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国峰,男,199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滁州市南谯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理人:吴胜兵(系吴国峰父亲),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滁州市南谯区。被告:吴胜兵,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XX刚诉被告吴国峰、吴胜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吴国峰、吴胜兵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本院已通知原告XX刚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院交纳公告费,但原告XX刚逾期未交纳公告费,也未向本院说明逾期未交纳的理由,视为自动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XX刚承担。审判员 丁家春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王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