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即民初字第918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于瑞清与青岛圣一工艺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瑞清,青岛圣一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即民初字第918号原告于瑞清。被告青岛圣一工艺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无),住即墨市龙山街道办事处金王二路。法定代表人吴善雄,经理。原告于瑞清与被告青岛圣一工艺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2月2日向本院起诉,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圣一工艺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瑞清撤回对被告青岛圣一工艺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于瑞清负担。审判员 宋金修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刘平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