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南执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魏学松与万淑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学松,万淑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南执字第322号申请执行人魏学松,男,1988年8月3日出生,汉族,南昌市人,住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万淑玲,女,1952年7月8日出生,汉族,原南昌县小兰卫生院护士,住南昌市西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2010)南民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万淑玲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万淑玲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万淑玲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万淑玲银行存款8292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章林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胡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