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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河紫法民一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20-02-04

案件名称

温某与贺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温某;贺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河紫法民一初字第203号原告温某,男,197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被告贺某,女,198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紫金县。本院于2012年3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温某诉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钟金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查,原、被告于××××年××月××日在紫金紫城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女孩,温子嫣,2009年10月14日出生。婚姻存续期间,无添置有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一,常因家庭生活琐事争吵,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为解除婚姻痛苦,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准于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由原告负责抚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温某与被告贺某自愿离婚。二、婚生小孩温子嫣由原告温某负责抚养。三、各自的日常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温某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钟金香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罗宇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