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肥西民一初字第00225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梁某与廖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廖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肥西民一初字第00225号原告:梁某,男,汉族,1959年12月15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廖某,男,汉族,约35岁,住肥西县。原告梁某与被告廖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沈建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廖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某诉称:2011年元月26日,我在杨桃路镇东米厂对面的人行道上等候装车,廖某为避让其他车辆,将摩托车开上人行道,将我撞伤。经山南交警队调解,廖某同意赔偿我3600元,由于当时廖某没钱,打了一张欠条给我,注明2011年4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此款一直没有支付。4月1日后,我先后打廖某电话,一开始有人接,后来他索性讲电话号码换了,也不见我面。没办法我去他家要,去了10多次,廖某不在家,他父亲答应给钱,可就是不拿钱出来,为维护本人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交通事故赔偿金36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原告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1、身份证,证明原告主体适格;2、《欠条》一份,证明被告廖某欠原告交通事故赔偿金3600元的事实。被告廖某未出庭,也未提供任何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1-2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被告廖某于2011年3月15日向原告梁某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内容为:今欠到梁某交通事故赔偿金3600元整,于2011年4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廖某因交通事故欠原告梁某交通事故赔偿金3600元,事实清楚,有《欠条》为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廖某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梁某交通事故赔偿金3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廖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建平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卢敬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