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苏民五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刘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苏民五初字第94号原告刘某,女。被告刘某某,男。原告刘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范国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