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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横法执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某某银行与石某某、石某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横法执字第00014号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住横山县横山镇迎宾路。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某某银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某某银行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石某某。被执行人石某甲。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某某银行与被执行人石某某、石某甲(2012)横民初字第00120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丈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为:由被执行人石某某、石某甲偿还申请人某某银行借款12000元,案件受理费80元及执行费200元。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于2011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1年12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2011年12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石某某、石某甲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石某某、石某甲于2012年2月10日履行了本案的全部案款,申请人某某银行于2012年2月10日领到了全部案款。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2)横民初字第00120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 凯审判员 党治国审判员 陈晓玲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雷玖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