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胶南民初字第1444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胶南民初字第1444号原告:张某某。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5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霆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王金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