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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胶南民初字第1444号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胶南民初字第1444号原告:张某某。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5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霆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王金凤 百度搜索“”